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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1〕3793号)

日期:2024-07-04 16:17:05 作者:乐鱼体育直播下载 点击:

  根据群众举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以5.00元/瓶的价格从南宁市泓森隆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韦炳崇)购进了5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和2020年12月6日、净含量250克的初心风味发酵乳(保质期21天)。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净含量250克的初心风味发酵乳(保质期21天)1瓶,当日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6日、净含量250克的初心风味发酵乳(保质期21天)2瓶,上述两个批次产品的销售价格为6.5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超过保质期的初心风味发酵乳的货值金额为19.5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4.50元。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25日当事人多次与消费者沟通上述批次产品的退货退款及赔偿相关事宜,因消费者赔偿要求过高,双方未达成一致。当事人于2021年1月20日对上述产品公告召回,截至2021年1月29日,召回数量为0。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洁及受委托人黎伟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杨洁授权黎伟文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被委托人身份。

  2、南宁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投诉单》(编号:)及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图片、《购物小票》1份6页,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

  3、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持证情况、销售涉案产品的现场情况。

  4、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黎伟文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南宁市泓森隆食品销售单》、《销售单明细》复印件各1份及南宁市泓森隆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韦炳崇)《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详细违法事实和涉案产品的购进情况、销售情况等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说明》1份、《关于慧源超市临期过期食品的整改书》1份、《关于召回销售临期过期商品公告》1份及张贴公告图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积极改正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0〕609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净含量250克的初心风味发酵乳(保质期21天)1瓶,当日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6日、净含量250克的初心风味发酵乳(保质期21天)2瓶。上述产品自生产日期之日(或次日)起算均已超过产品标明的21天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积极改正,且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批次产品3瓶、货值金额为19.50元、违法来得到的4.50元,购买的对象为同一消费者,另外也未接到产生危害后果的报告。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考虑,参照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肆元伍角(¥4.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肆元伍角(¥1004.5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南宁市财政局,账号:3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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